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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地税稽查局查处一起发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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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自:德宏团结报 点击:0 时间:2008-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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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地税稽查局查处一起发票违法行为
本报讯 陇川县地税局稽查局近日查处一起发票违法行为,共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金63750.45元。 为落实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陇川县公安经侦大队、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全县旅店、饮食、娱乐、制造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清查。在联合检查中,检查组发现某某娱乐业存在使用自制普通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陇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该纳税户立案查处,并迅速开展了对该案的专案稽查。经过稽查人员近20天的调查落实,最终查实该纳税户一是在日常开具的《云南省其它服务统一发票》中,存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偷税行为,造成计税金额少计5506.5元的事实;二是存在私自二次使用《云南省定额发票》行为,该娱乐业管理人员到食馆消费后将索取的云南省定额发票带到KTV进行二次使用,从而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累计使用票面金额3500.00元;三是该纳税户自行到市场上购买自制收款收据代替正式发票使用,以此达到偷税目的,购买收款收据21本374份,已填开接待费金额88632.00元。上述三项合计偷税金额97638.50元,偷逃地方各税费26655.32元。陇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出追缴该纳税户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予1倍的处罚,即罚款26655.32元,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0.00元的罚款。上述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金共计63750.45元,已于近日全部征收入库。 (段崇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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