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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

作者:未知 来自:德宏团结报 点击:0 时间:2008-8-11

 
 

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接8月2日六版)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应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如实填写“云南省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一)下列人员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重度残疾人员应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提供所在乡镇、社区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
      (二)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只能按普通居民办理。
      第十二条 对特殊人群参保,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信息登记资料应单独管理,并由登记机构在辖区内进行身份公示和认定,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发生户籍转移时,应到户籍迁出地乡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证明,到迁入地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章 费用征缴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或学校经办人员持参保确认通知书或缴费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缴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划转到财政专户及上解到州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对乡镇、街道(社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信息、身份核定确认工作;编制本县市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及费用缴纳补助情况统计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 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对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支付的考核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预拨部分周转金到各县市,以便于医疗费的及时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州级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全州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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