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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告工商分局查处一奥运标志侵权案

作者:未知 来自:德宏团结报 点击:0 时间:2008-7-31

 
 

姐告工商分局查处一奥运标志侵权案

       本报讯    近日,瑞丽市姐告工商分局对一起侵犯奥运会专有标志案件当事人作出罚款一万元,没收全部侵权产品,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罚决定。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6月4日下午,瑞丽市姐告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仓库内发现大量印有29届奥运会吉祥物“福娃欢欢”图形的玻璃杯,还有两名年轻男子在现场加工作业,将“福娃欢欢”图形印制到杯体上。经检查发现,该“福娃欢欢”图形印制粗糙,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商品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从今年5月以来,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福娃欢欢”的图形印制在玻璃杯体上,欲借奥运“东风”牟取利益。当事人的此项行为已构成侵犯奥运标志专有权行为,姐告工商分局根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同时提醒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意识,防止侵犯奥运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发生。(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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