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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9.5元钱被判刑3年

作者:未知 来自:德宏团结报 点击:278 时间:2005-1-12

 
      
    本报讯   梁河县人民法院1月6日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方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是这样的:2003年11月的一天,19岁的方某某到梁河县某中学男生宿舍强行将杨某的5元钱抢走。在同月的另一天,方某某等人在该中学大门口要江某为其开4.5元的饭钱,江某不答应,于是遭到方某某等人殴打。梁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方某某表示愿服判息诉,今后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陈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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